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2)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是指制作、签发、管理数字证书、对电子文件属主(即数字证书使用者)进行识别和公正确认的机构。  
    用户,是指通过认证机构取得数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数字证书认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认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五条 凡在我省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活动的单位,须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方可开展数字证书认证业务。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 具有经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检验证明是先进、可行、可靠和安全的技术装备、技术手段;  
    (三) 有完备的管理规章、稽核制度;  
    (四) 有与认证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 有足够的资金、服务设施与场地,能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  

    第七条 申请认证机构资格认定,须向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从事数字证书认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水平等;  
    (三) 认证业务流程说明书;  
    (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简历和学历证明; 
    (五) 有关机关对其技术装备、技术手段的检验证明;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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