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



  第十五条 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推行监理制度。市财力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 息 资 源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采集、加工、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禁止下列行为:

  (一)用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危害社会;

  (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传播内容淫秽的信息;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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