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4)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四)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从事有碍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窃取他人信息; 

    (二)查阅、复制、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三)非法访问、修改信息系统,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四)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信息产业局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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