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健康发展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逐项落实,中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将进入快车道。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形态和新业态的演进,意味着今后许多企业和行业都将互联网化。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必须在建立和维护信息通信领域的生态环境上有大作为。
良好的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环境有着自身内在的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要充分认识和发现信息通信业的自身发展规律,还应从信息通信业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的整体性视角,统筹和协调信息通信法治系统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信息通信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我以为,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关键是,要提高立法层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形成法治生态这个关键环节,以构建和维护良性的信息通信生态环境为宗旨,尽量减少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今后几年应重点关注六大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
推进电信基础网络建设与保护立法
国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电信基础网络设施属于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非因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与组织不得阻挠和干扰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相继出台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电信基础网络设施确定为“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有的省还将电信设施定位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国家公权力行为,必须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因此,基础电信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满足用户对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关注网络经济立法
规范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交易准则、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物流快递、第三方结算、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系统安全和标准化的促进。网络商务立法应当重点关注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等内容;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一定要符合金融的属性,必须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立法,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责任编辑:安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