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的保密管理,规范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延续及事项变更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延续及事项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保密局
2007年7月3日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 延续及事项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的保密管理,规范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延续及事项变更的管理工作,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延续及事项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质年度审查是指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根据资质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出的资质年度审查申请,经过审查作出是否合格决定的行政行为。
资质延续是指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根据资质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的资质延续申请,经过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资质延续决定的行政行为。
资质事项变更是指国家保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根据资质单位报告的资质有关事项变动情况,予以备案或者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资质单位的资质年度审查、延续及事项变更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按照资质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单位的资质年度审查、延续及事项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年度审查
第五条.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年度审查申请期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提出资质年度审查申请。
资质年度审查申请期为三个月,自《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签发日期满一个自然年度之日起开始计算。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内接受两次资质年度审查,第三个年度根据资质单位的资质延续申请,进行资质延续审批。
第六条.资质单位在提出资质年度审查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审查申请书》;
(责任编辑:adminadmin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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