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应逐步推进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曾剑秋谈及手机实名制时表示:“手机实名制是众望所归,势在必行,但不会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应该逐步推进。”曾剑秋认为,手机实名制的对象首先应该选取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
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手机实名制的合法性、安全性等问题提出了疑问和建议。
◆手机实名制无法可依
《南方日报》刊登署名程鹏的文章。作者认为:作为国务院下属行政部门,工信部对电信行业的监督管理权只限于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然而,《电信条例》恰好没有任何有关手机实名或者手机接入业务需要前提条件的内容。也就是说,工信部强推手机实名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目前手机实名登记的事宜上,运营商只能主要针对新入网用户提出“必须”性要求,但这种行为在本质上并非强制推广,而是运营商针对入网客户提出的一种签约条件,客户完全有权选择不答应。只要没有相关法律出台,其实用户都是拥有反对这一不合法要求权益的,这也正是目前实行手机实名制的法律风险所在。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规定的做法不甚可取,因为无法可依。
◆手机实名制必须立法
“手机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能够有效遏制垃圾短信,利用不好就会造成公民信息安全、隐私权等难以保障,继而影响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手机用户之所以收到如此多的垃圾短信和不良信息,就是因为运营商在保护个人通信信息方面出现疏漏。虽然不排除其他途径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但是运营商是主要责任者。目前,作为消费者,没有获取任何有关手机实名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监管机关和运营商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承诺。
一旦实行手机实名制,垃圾短信和不良信息得不到控制,消费者的通信自由、个人信息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消费者必然会淘汰手机实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身份证使用有严格限制,手机实名制必须立法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律制度。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增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
《法制日报》近日刊登署名阿拉木斯、卢江玲的文章:“对实行手机实名制的立法建议”。
文章说:首先,作为监管者,最主要的任务莫过于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自身的行为有法可依,为实行手机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手机实名制作为网络实名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必要进行单独立法,一方面可以促进手机实名制的实行,另一方面可为网络实名制立法提供借鉴。目前,很多国家对手机实名制进行了立法,我国在立法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推行手机实名制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在立法的基础上,由政府监督短信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等开展严格的自律和自查自纠,通过严格执法实现对短信市场的有效治理。此外,手机实名制要增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明确泄露个人信息的惩罚措施,使得手机用户得以放心支持手机实名制的实行。必要的时候,在刑法中可增加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在立法的同时,配套加强社会及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其次,作为运营商,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组织内部的监督管理,防止不法人员窃取用户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
同病异治,辩证施治
谈到手机实名制,不少专家、学者都推崇韩国、日本等手机实名制实行比较早的国家的经验,这些国家完成了相关立法工作,而中国则是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先行一步推广手机实名制。不过,据业内人士介绍,韩国等国家的手机实名制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完善。
记者认为,韩国的经验也好,日本的做法也罢,都是特定环境的产物。中医讲究“同病异治”,也就是根据不同病人的体质、寒热程度,辩证施治,因人而异、区别对待、对症下药。中国的国情与国外不同,超过8个亿的移动用户数量、不够健全的法律法规、手机实名制的声音从强到弱,这些现象透露了一个明确信息:手机实名制本身尚不完善,还有很多相关立法工作要做。
手机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要求制定者具有负责、严肃、审慎的态度,且有必要广泛征求消费者、运营商、法律界等各方意见,以完善用户权益和信息安全保障等相关法律制度措施。毕竟法律法规不是儿戏,不能朝令夕改。用户、运营商及市场参与者,一定不希望看到不够成熟、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中国手机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符合中国国情,需要辩证施治。
(中国电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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