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厘定现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渊源层级关系,消除效力位阶冲突。
第三,细化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及程序规则并增强操作性,修补补充其他法律中的信息安全相关规则。
第四,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完善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制裁制度,延伸信息安全的民事保护制度。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信息免受国际黑客的非法侵入与窃密,制定相关的国际规则也十分必要。
第五,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对宪法、电信条例、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完善对个人信息收集、占有、处理、使用的保护,研究制定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例如,我国法制对国家秘密保护较严,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却长期被忽视,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出现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的趋势。这是制度的缺陷,必须尽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予以补救,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平衡,最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重点领域,协调处理好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特别注重经济信息的保真、公开、合法使用、受侵害救济问题;国土资源能源和环境信息的保护;涉及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的法律保障(如防止政治事件扩散、暴恐事件信息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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