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网络实名制,到底会使社会更稳定,还是更不稳定,现在难以轻断。
我们如果事先不去研究互联网,被互联网冲得手忙脚乱之后,仓促上阵,又不肯听专家学者的意见,仅凭行政官僚的直觉,就会本能地往最容易免责而无助于解决问题的方向治理互联网,哪怕以后洪水滔天。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会把网上噪音暂时压下去,让领导不再批评,不管这样做的长期效果是什么,相信行政官僚会毫不犹豫地去做。然而跳出政府短期行为的局限思考互联网,就会发现,我们还有一些更基础的功课,由于历史的局限还没有条件完成。
例如,我们是否思考过,工业社会与信息社会究竟是一种社会形态,还是两种社会形态。我们还没有搞清楚信息社会的经济基础,就急急忙忙为它搭建上层建筑,会不会把架子搭歪了?又如,我们还没有深思互联网的域名和身份,与实体存在是在同一个世界中,还是在不同的世界(如波普尔所说“世界三”)中,进而没有细想公共领域、个人领域(同质公民权利)和私人领域(异质自然权利)的区别。举例来说,在日本,同是成人内容,对手机与对DVD的治理是不同的。手机是一个人看的,属于私人领域,与“夫妻在家看黄碟”是一个性质。但我们有可能把私人领域混同于公共领域。等等。
在对所有这些类似前提假设的问题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先规范后发展的结果,一定是用传统社会的思路去治理信息社会,必然会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脱离。很容易产生的倾向是用网下社会的模式向网上的社会套,甚至可能在一些个别事例的刺激下,产生网上比网下管得更紧的治理冲动。良好治理的关键是克服政府的短期行为倾向,从长治久安着想考虑问题。
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先发展后规范是更加稳妥的办法。当前,在通过IP地址同样可以找到发帖人的技术条件下,仍然实施网络实名制究竟将是出于何种考虑,应摆到桌面上来,充分地与网民沟通,求得广泛社会理解;否则,应慎重、缓行。也有专家提出限制网络实名制的范围,如国政通CEO杨宝升曾建议,“在中国可以分不同对象、不同网络业态实行网络实名制。比如在一些涉及敏感话题、网上交易、严肃交友等方面就可以尝试。”
历史上重建社会契约,往往要通过战争、革命等激烈的社会变革,才得以实现;如果只凭行政部门意愿,一纸政令就付诸实施,就有可能在不太正确的方向上,锁定最初的路径,从而产生系统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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