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为监管提供基础信息。重点如下:
1.继续推进现代化支付体系建设。
完成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完成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实现支票在全国范围内的通用;完成外币清算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实现本外币清算一体化;抓紧完成灾难备份系统的建设;完成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支付信息服务;大力推进银行IC 卡应用。
经过“十一五”期间的建设,我国将力争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前瞻性的支付结算法规体系;形成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清算组织等为补充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完善以支票、汇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电子支付工具为发展方向的支付工具体系;建立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各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票据交换系统、卡基支付系统等并存的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健全有利于支付工具创新和支付风险防范的支付结算管理体制。通过支持金融市场各种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不断满足各种支付结算的需要来促进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通过付款交割(DVP)机制来完善中国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与国外债券结算的连接,为中国吸引国际资本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通过同时支付(PVP)机制连接中国的大额支付系统与国外的大额支付系统,支持人民币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基本完成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建设。
2.全面推进征信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企业征信数据库系统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完成全国统一的信贷征信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逐步将工商、社保、电信、法院等行业与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接入信贷征信基础数据库,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网络。
关注被征信人的权利保护,合理界定数据库拟采集的“信用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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